男子携女友旅馆开房兴奋过度猝死 旅馆被判赔

    崇明岛上,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到旅馆开房间,不料男子突发脑溢血死亡。事发后,这名女子无影无踪,而旅馆的经营者被死者的家属告至法院,理由是旅馆未按规定进行巡查,违反了安保的义务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20余万元。

    陆某没有妻子、儿女,2006年11月4日14时许,他同一不明身份的女子未经住宿登记入住某旅馆。3个小时后,陆某被发现已经死亡,而和他一同住进旅馆的女子不知去向。据查,

该旅馆的经营者徐某使用朱某的营业执照违法经营。崇明县公安局已对旅馆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登记进行了处罚。

    经检验,陆某系脑溢血死亡。该病例的临床表现症状为常常由先期兴奋、情绪激动所引发。死者家属认为,徐某使用朱某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,为死者生前兴奋、情绪激动提供场所造就条件,而且不按规定对住宿人员进行登记,也未按规定进行巡查,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。同时,朱某长期将营业执照出借给徐某,也有过错。因此要求徐某和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20多万元。

    法院认为,徐某仅是旅馆工作人员,现原告认为徐某借用被告朱某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,缺乏相关证据佐证,因此原告要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旅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,具有过错,但经尸检确定陆某因脑溢血死亡,系自发疾病而亡,因此是否办理住宿登记与陆某脑溢血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。

    原告方指责旅馆没有尽到安全责任,法院是什么观点呢?法院认为,旅馆实行巡查制度,是为了保护住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不受外来人员之侵害,旅馆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没有争吵现象的房间进行敲门询问、实施巡查。陆某系自发性疾病死亡,未受到任何暴力侵害,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实行巡查制度,未尽安全管理之责,从而要求朱某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,法院难以支持。现朱某鉴于陆某生前无妻子、无子女的情况,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原告2万元,为陆某办理丧葬之用。对此,法院认为,并无不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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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 蒋南孙

时间:2008-04-14 14:00: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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