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31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恶意取款案进行重审,许霆获刑五年,并当庭表示不上诉。而其父许彩亮则表示一定要上诉。(4月2日《南方都市报》)
上诉期是自收到判决书起十日内,在这期间,许霆可以改变先前的意愿。不妨假设,如果许霆坚持不上诉,而他父亲坚持要上诉,这个上诉管用吗?
从
从本案来看,许霆已成年,并且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;再者,许霆父亲不是其法定代理人,只是其近亲属。这样,许父的上诉必须征得许本人同意;如果许本人不同意,其上诉将是无效的。
因为,刑事责任是由被告人自己承担,只要被告人是成年人,且意识清楚、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,就没有必要由其他人替他做主。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,有其现实合理性。
不过,这样的规定并非不可以反思。事实上,在被告本人不上诉的情形下,给予被告人的辩护人、近亲属上诉权,也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其一,许多被告人本身对法律并不了解,他们作出的判断并不比他们的辩护人、近亲属作出的判断更准确和高明。在特殊情形下,有些被告人受到某种威胁与恐吓,不敢上诉。这时,由被告人的辩护人、近亲属来行使上诉权,会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。其二,按照“上诉不加刑”的原则,被告人上诉后,无论发生什么情况,只要检察机关不抗诉,上级法院就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因此,被告人坚持不上诉,而由被告人的辩护人、近亲属提出上诉,并不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,无非再进行一次二审程序而已。事实上,有一些国家也赋予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独立的上诉权。
所以,从平衡公正与效率的角度着眼,我们的法律也可考虑赋予被告人的辩护人、近亲属有限的上诉权。原则上,他们提出上诉必须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。在特殊情形下,比如被告人文化水平低、对法律有误解、受到威胁、恐吓等,应当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、近亲属提出上诉,这一上诉是否有效,由二审法院裁定。当然,如果被告人坚持要上诉,而被告人的辩护人、近亲属坚持不上诉的,应以被告人的意志为准。(杨涛)
许霆恶意取款案回顾:
2006年4月21日晚10时,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。结果取出1000元后,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,狂喜之下,许霆连续取款5.4万元。当晚,许霆回到住处,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。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,之后反复操作多次。后经警方查实,许霆先后取款171笔,合计17.5万元;郭安山则取款1.8万元。事后,二人各携赃款潜逃。
同年11月7日,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全额退还赃款1.8万元。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,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,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,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而潜逃一年的许霆,17.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,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。日前,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,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,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,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遂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>>详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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